“危房”不是谁想认定就可以认定的,以“危房”为由,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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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那么就要根据其房屋所属土地的性质等因素,由拆迁部门向拆迁户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但是,实践中拆迁部门为了少给、甚至不给拆迁补偿,降低拆迁成本,经常会在未对拆迁户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擅自采取强拆手段,而“拆危房”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

今天这则案件中,王先生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尚未得到任何补偿,竟被当作“危房”强拆!王先生深知,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权之路必然艰难。他当即找到有着丰富行政强拆类案件处理经验的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在张华律师的帮助下,维权成功!


案 情 简 介
1994年11月,王先生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该村综合楼底层的房屋转让给王先生,自转让之日起,该房屋的产权归王先生所有,房屋转让金额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2017年10月,该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王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且说明征收实施单位为A街道办事处。
2019年7月9日,经A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载明:王先生的房屋所在的综合楼房屋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该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已构成整幢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建议拆除。
2019年7月11日,街道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通过短信向王先生发出《解除房屋危险通知》,载明:整幢房屋被第三方鉴定为D级危房,随时有倒塌风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决定即时对整幢房屋进行拆除,解除危险。对你户室内的物品本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已由公证处登记造册搬到某公寓妥善保管……。同日,A街道办事处以解危为由对王先生该处房屋房屋及附着物实施部分拆除。

律 师 介 入
张华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指出,A街道办事处尚未依法对王先生进行补偿,也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王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内设施全部被毁。并且,A街道办事处对王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定职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A街道办事处辩称,经鉴定,案涉房屋为D级危险房屋,应立即停止使用,建议拆除。故其对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系处于保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抢(避)险行为,拆除行为合法。且案涉房屋土地是集体土地,王先生仅有使用权。
张律师提出,王先生在诉讼前没有收到相关报告,对于鉴定情况不知情。鉴定报告第6、8页没有王先生的房屋情况,是征收人员签订协议后拆除的现状,而不是自然毁坏的状态。
此外,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因此,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的事项。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华律师的意见和主张,认为:A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对“危房”实施部分拆除,属超越职权。其拆除房屋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述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及正当程序的要求。鉴于案涉建筑及附着物已被部分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A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胜 诉 判 决
1.确认A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7月11日强制拆除王先生该房屋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2.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A街道办事处负担。


商润律师提示

在这里,商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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