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子女与父母签定分家协议,分家析产是否有效?

树大分杈,子大分家。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原本是心灵的港湾、情感的纽带,但现实中因拆迁安置等原因而发生的分家析产案件不胜枚举。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称作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案件中牵扯到人、钱、房等各种因素,有些案件因牵扯到拆迁、时间久远、人物关系复杂等因素,律师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关注各种细节,掌握时间线索和人物关系,抽丝剥茧,搜集证据。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就曾办理过一起经典的分家析产案件。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宋先生结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单独生活,宋父宋母同妹妹居住,2009年宋家的两个院落均以宋父作为被拆迁人的名义进行拆迁并共同安置了位于大兴区4套房屋,2012年,在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宋先生同宋父、宋母及宋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分家协议书,约定其中两套回迁房归宋妹所有,另两套回迁房归宋先生所有,宋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2017年,宋先生与宋父签订了协议,两人再次约定两套房产归宋先生所有。2019,宋先生与宋父第三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宋父应当无条件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到宋先生名下。

在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宋先生多次与宋父协商并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但其至今未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宋先生认为,现经多次协商,宋父不予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已经违反分家协议约定的事项。

 

 

二、难点聚焦

宋先生告诉王超律师,宋父不予协助的理由有:首先,协议属于赠与协议范畴,协议约定房屋的归属,其实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分家析产。其次,涉案房屋并未过户和交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宋父认为宋先生作为受赠人并未履行抚养义务,因为在签署分家协议后不久宋父宋母离婚,宋妹也外嫁,宋父现在生活状况显著恶化,疾病缠身独居生活数年,宋父有权撤销协议。

王超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定位并抓住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分家协议书》性质认定。

 

 

 

三、争议解决

王超律师告知宋先生,虽然宋父称该分家协议书实质系赠与合同,但对诉争《分家协议书》的措辞进行文义解释后可以发现,协议中其中并未出现“赠与”、“赠送”、“无偿给予”、“接受赠与”、“受赠”等措辞,而是出现了“分归”等措辞,不符合赠与合同的通常表述,一般应理解为家庭成员对四套回迁安置房之分配约定,更符合分家析产协议的表述习惯。故《分家协议书》应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四套安置房屋归属之分配约定,根据约定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后,宋父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协助宋先生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其名下。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超律师的观点,判决现登记在宋父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宋先生所有,宋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宋先生将判决所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宋先生名下。但鉴于宋父年事已高,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且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基于父子亲情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宋先生负担且应秉承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对宋父尽赡养义务,维护家庭和睦。

 

 

 

 

四、结语

分家,顾名思义,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一个完整的家解体,几个新的家庭成立诞生。分家析产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死亡而引起的,它可能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和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家庭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需要引起的。

专业的律师在办理分家析产案件中,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细微处梳理案件,以人、钱、房为基本抓手,根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家事无小事,分家析产案件的处理关乎社会稳定,更关乎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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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7-2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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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