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如何主张?

 

 

 

 

    相信在各地的征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遭遇过违法强拆,他们可能也积极地通过诉讼手段为自己维权,但即便征收方被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也可能会出现房屋已经被彻底毁损或者百姓的土地已经有在建项目,无归还土地及再建房屋可能性的情况,那被征收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赔偿主张如何提出便成了新的问题。

 

 

 

 

 

 

 

 

 

 

(一)案情引入
2019年3月的一个上午,城乡规划局组织大量人员将陈某的厂房强制拆除,陈某十分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城乡规划局告到了法院,2019年8月,法院判决确认该城乡规划局强制拆除陈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该城乡规划局被撤销,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继续行使原县城乡规划局职权的行政机关。陈某出于无奈,于2019年9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然而该县自然资源局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陈某任何赔偿。

 

 

经了解,原来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是陈某租赁而来,因经营需要,陈某自行在租赁的部分空地上建造了一层的砖混结构房屋,还添置了一些其他资产,城乡规划局当时强拆的,正是陈某自行建造的房屋。
而县自然资源局不予赔偿的理由正是源于此,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陈某需增加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由原告自行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而本案中,陈某私自搭建房屋未办理过任何的建房审批手续,该房屋不具有合法所有权,且陈某诉请的房屋内的财产已经在拆除过程中全部搬离,没有造成财产损失。
故县自然资源局拒绝向陈某支付赔偿。

 

 
 

 

 

 

 

 

 

 

(二)律师观点
求助无门的陈某找到了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咨询,拥有多年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团队向陈某给出了专业建议:本案中,对于陈某要求赔偿建造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损失问题,应当考虑到以下两点:

第一,陈某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且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属于合法建筑。

第二,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时没有对建筑物、简易厂棚和其他附属物进行登记造册,涉案建筑已经被拆除,导致损失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法进行认定,在案涉建筑被拆除前,城乡规划局下达过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给了陈某一些腾空的时间,结合其提供的照片、损失清单和视频等,赔偿陈某动产财物损失的数额只能以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所决定的为准。

最终,法院的观点也与律师团队的观点不谋而合,最终判决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除了被征收人理应获得的合理安置补偿利益外,通常还会造成被征收人屋内物品的损失,此部分也应由实施强拆行为的机关负责赔偿。不过需要注意三个月的时间节点,无论是对赔偿决定不服亦或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若要起诉都应在三个月内提出。

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永远为您严阵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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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8-0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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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