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如何主张?

相信在各地的征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遭遇过违法强拆,他们可能也积极地通过诉讼手段为自己维权,但即便征收方被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也可能会出现房屋已经被彻底毁损或者百姓的土地已经有在建项目,无归还土地及再建房屋可能性的情况,那被征收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赔偿主张如何提出便成了新的问题。



第一,陈某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且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属于合法建筑。
第二,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时没有对建筑物、简易厂棚和其他附属物进行登记造册,涉案建筑已经被拆除,导致损失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法进行认定,在案涉建筑被拆除前,城乡规划局下达过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给了陈某一些腾空的时间,结合其提供的照片、损失清单和视频等,赔偿陈某动产财物损失的数额只能以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所决定的为准。
最终,法院的观点也与律师团队的观点不谋而合,最终判决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除了被征收人理应获得的合理安置补偿利益外,通常还会造成被征收人屋内物品的损失,此部分也应由实施强拆行为的机关负责赔偿。不过需要注意三个月的时间节点,无论是对赔偿决定不服亦或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若要起诉都应在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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