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承认实施强拆行为之时,谁来担责?
土地征收简称“征地”,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实践中,在面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实施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时,如何确定正确的责任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984年县人民政府向管某颁发了《三荒地证书》,该证书确定将某山面积为17亩的荒地归管某长期经营。2019年3月,因建设高速公路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征收了前述管某的涉案荒地用于堆放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废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2019年5月,管某的哥哥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县人民政府给予安置补偿,在县政府迟迟不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下,管某将县人民政府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在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征收了管某的荒地用于堆放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废土及其他废弃物,但县政府征收管某荒地的行为既未告知管某相关的权利义务,也未给予相应的补偿,属于程序违法。故一审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征收管某土地并对土地实施平整的行为违法。
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县政府仍然不肯松口并决定继续上诉,他们认为:
首先,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责任主体。自高速建设工程开工以来,县政府没有进行任何行政行为及措施,也没有指使工作人员强制推整管某的土地,更没有对管某的土地进行占用、平整行为,这些行为是施工单位实施的,与县政府无关,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其次,县政府辩称,案涉项目征收土地时不涉及管某使用的土地,所以不存在征用以及补偿的问题。管某要求确认县政府强推其土地附着物行为违法的请求不能成立。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县政府是否属于占用案涉土地行为责任主体的问题。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此,在被征收的三荒地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土地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占用土地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制占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占用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故本案占用土地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县政府承担。
第二,关于征收案涉土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若被征收人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依法补偿安置”,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完毕,或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均已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本案中县政府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土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证据,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的证据,以及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实施了占用案涉土地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实施的案涉强制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县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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