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养殖场不是想拆就能拆,强拆要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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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速递
田某所在的村为响应九十年代初本地政府号召上山下滩的文件大兴养殖业,在河两岸兴建养殖小区,田某为了改变自己的生活条件,借助当地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有利政策,一步步发展自己的养殖产业。现已养殖了8000多只鸡,建成了1300多平方米的养殖区。
可在2019年4月的一个早上,田某却得知,由抗旱指挥部牵头,市水利局河长办、市河务局、市农牧局联合对田某所有的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

二、案件经过
经查明,2019年4月23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田某留置送达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的通知》,认定田某没有取得河道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养殖小区,依法属于阻碍行洪的违法障碍物,不属于河道内许可建筑范畴,是本次“清四乱”专项行动清理范围,要求田某在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拆除所建养殖小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清运出河道管理范围。逾期不拆,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强拆。
2019年4月30日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原告的养殖小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田某不服该拆除行为于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政府决定维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拆除行为。

三、法院裁判
本案中,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对田某的养殖小区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自然也就属于一种行政强制行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并未就防汛指挥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专门和明确的相关规定,故防汛指挥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即在对田某的养殖小区进行强制拆除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以及进行催告等义务,同时在强拆时还应当执行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公证等法定程序。
而在本案中,抗旱指挥部在并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遵从及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况下,径直拆除田某的养殖小区,属于程序违法。

四、以案说法

强制拆除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有:
1、由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限;
2、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告知其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载明履行的期限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6、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五、判决一览



律师提醒
强制拆除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较大,因此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为严苛,一旦发现行政部门违反程序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尽管是为了违建治理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往往会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但强制拆除无小事,哪怕被确认违法,强拆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遇到违法强拆,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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