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普法】好心帮助别人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起来了解“好意施惠”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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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帮互助,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朋友之间、同事之间、邻里之间都会行顺手帮助之事。那怕是陌生人之间,在往往也会施以援手,给予合适的帮助。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偶尔发生一些小小的插曲,可能在你无意识助人为乐之时,为自己带来一些麻烦。本期商润普法就带大家了解“好意施惠”可能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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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出于好意而无偿给对方以帮助的行为。

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比如:允许他人搭乘其顺风车、为倒车的人打手势、到站叫醒、请客吃饭等等。

由此可见,好意施惠行为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实施的。

 

 
 
 

 

好意施惠不是法条上的术语,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特性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因好意施惠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一概不予规制。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不会因为受惠人接受了无偿的施惠就放弃对其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当施惠人的行为侵犯了受惠人的合法权益时,该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施惠人如果因为好意施惠而致人损害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包括但不限于:

 

1.“好意施惠”人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造成受惠人生命权和健康权损害的,可以适用一般侵权。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除外。

 

2.施惠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财产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常见情形例如容许别人搭顺风车,在免费搭车中,如果安全地将搭乘者送抵目的地,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即使送错地方,因为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产生侵权责任呢?这就是免费搭车的最大风险——交通事故。如果司机因急刹车或者追尾等情况造成坐在车内的人受伤,此时就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也就是如果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人身伤亡,如果司机有过错,即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没有尽到对受惠人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使是无偿帮忙,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方造成受惠方权利损害的,由受惠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受惠方接受好意施惠行为并不是意味着甘愿自担风险,更不是放弃遭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施惠人也不能因为无偿施惠而置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若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方权利损害的,则超出了好意施惠关系的范畴,则就可能演变为侵权关系,则需对此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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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0-1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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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