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普法】未经村民会议决定或授权擅自处分涉村民利益事项有效吗?村委会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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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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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其中就明确要求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在实践中,由于村委会在村民事务中占有主导作用,难免会产生村委会相关权力人员在未经民主议定的情况下,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对外处分村集体财产,导致村民集体利益受损的现象。本期商润普法带您了解未经村民会议决定或授权擅自处分涉村民利益的常见事项以及它们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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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集体所有的房产

 

转让集体所有的房产属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相关规定,可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规定,应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通说认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规范性强制性规定”。

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房产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8项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可认定无效。

 

2

 

2.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委会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该村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或企业被征收后的部分补偿款份额转让给他人

 

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7、8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违反该规定可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越权代表,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即越权代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判断此类案件的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标准是,该相对人能否提供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某事项的书面决定,如能提供则构成善意,否则不构成善意,所涉行为无效。

 
 
 
 
 
 
 
 
 
 
 
 
 
 

3

 

3.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支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向村委会转移债务。

 

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未经村民会议擅自决定将债务转移给村委会承担,此行为涉及村集体财产,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究其原因,一是村集体所有的特征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村集体财产的特殊性亦决定了村集体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集体成员民主决议;

二是村集体财产是特定区域的成员集体享有的,擅自处分会对集体成员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村集体财产的处分与交易需要经过村集体成员的决议,以防止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9类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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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1-2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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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