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普法】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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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 202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
转让人作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即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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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时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因信任权利外观,误以为转让人拥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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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将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其次,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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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成公示
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公式方法。指已经通过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方式公示出来,使物权变动具有可信赖性,若未经公示,其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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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合同有效
我国采取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既包括债权意义上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原因行为), 也包括物权意义上的交付行为(物权行为),原因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即如果原因行为无效,物权行为自然也无效。
善意取得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我国的交易习惯和社会
背景所制定的。
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其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财产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保护,但其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它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财产的流转。
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的买受人,只要其有正当的理由信赖不动产登记,或者信赖动产交付,就不必来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这就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交易进行。
哪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3.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盗窃物和遗失物
在各国法例上,盗窃物和遗失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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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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