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普法】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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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 2023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

转让人作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即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2、受让时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因信任权利外观,误以为转让人拥有处分权。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将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其次,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4、完成公示

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公式方法。指已经通过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方式公示出来,使物权变动具有可信赖性,若未经公示,其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5、转让合同有效

我国采取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既包括债权意义上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原因行为), 也包括物权意义上的交付行为(物权行为),原因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即如果原因行为无效,物权行为自然也无效。

 

 
 
 
 

 

 

 

 

 

 

 

 

 
 
 
 
 

善意取得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我国的交易习惯和社会

背景所制定的。

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其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财产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保护,但其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它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财产的流转。

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的买受人,只要其有正当的理由信赖不动产登记,或者信赖动产交付,就不必来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这就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交易进行。

 

 

 

 
 
 
 
 
 
 
 
 
 
 
 

 

 

哪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3.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盗窃物和遗失物

 

在各国法例上,盗窃物和遗失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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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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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1-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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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