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普法】赚快钱?小心卷入“帮信罪”!
如果没有零花钱了,可以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给别人吗?
只是把人拉进微信“理财”群,就能获得可观的提成?
只是帮别人进行了一笔转账,为什么变成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呢?
……
自以为找到了赚快钱的捷径?殊不知,很可能已经构成“帮信罪”!今天,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带你认清“帮信罪”真面目,避免落入陷阱圈套。
PART.01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是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顾名思义,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诈骗上游的犯罪分子多盘踞在境外,利用“赚快钱”等噱头引诱境内账户参与,达到转出被骗资金的目的。
PART.02
帮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情节严重标准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提供帮助标准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PART.03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一)法定不起诉
1、客观上没有犯罪事实
2、主观上不具有帮助的共同故意
3、加入时间较短,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违法所得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二)存疑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2、如果行为人对明知提出合理辩解,结合行为人的工作职责、相关专业背景、其他涉案人员供述,综合认定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客观上提供帮助,也无法证明主观上存在明知
4、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6、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
(三)有罪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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