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普法】 “寻衅滋事”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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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到底是个什么违法行为,竟然如此包罗万象?
01
什么是
“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上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02
“寻衅滋事”
的量刑档次
01
第一档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02
第二档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03
“寻衅滋事”
的辩护要点
01
犯罪动机(主观)
需要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为犯罪动机。
犯罪嫌疑人出于正当理由,则应从“主观动机”上切入进行无罪辩护。一些被侵权的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利中存在着一些不当的行为,已经被不少法院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才是对寻衅滋事罪的正确理解。其实,寻衅滋事罪是用于打击“耍流氓”,而不是打击不规范的维权行为。

02
豁免条款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
只要符合“豁免条款”的两种情形,都可以进行据理力争。邻里纠纷、经济纠纷之类,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而不是通过寻衅滋事罪的滥用来进行压制。
03
情节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这说明只有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才会从违法升格为犯罪。那些没有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做无罪辩护。尽量从犯罪的档次降格处理违法行为即可。
04
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严格意义上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是否破坏公共秩序就属于本罪构成要件。
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就成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评判标准,第一层:那些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第二层:那些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严重程度达不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坚持无罪辩护。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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