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润普法】个人名义签订的公司借款合同效力、还款责任应如何认定?
公司在发展、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社会主体之间产生不同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员工作为公司活动的主要执行者,也会在借贷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本期商润普法和大家探讨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公司借款合同效力、还款责任应如何认定?

一、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公司借款合同时,法院如何认定公司与出借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公司借贷活动中,员工作为具体的操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公司借款合同,如何判定公司与出借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借贷合意呢?
1、公司是否承认该债务
如果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诉讼中得到了公司法人的承认,那么该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往往能够得到确认。
2、借贷协议、合同中是否加盖公司公章
如果公司拒不承认债务,法院一般会审查借贷协议或合同中是否加盖公司的公章。如果合同虽由公司员工个人签署,但加盖了公司合法公章的,通常情况下也能够认定达成了借贷合意。

3、签署合同员工是否得到公司授权
如果债务不被公司承认,借贷协议、合同中也并未加盖公司公章,法院会进一步审查签署合同的员工个人是否有公司的授权,该授权必须有公司的公章并载明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若签署合同的员工个人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曾授权其本人代公司签署该借款协议,则也能够确认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意。
二、企业员工盗用、冒用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如果盗用、冒用企业公章的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对企业有约束力,企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企业偿还后有权向该员工追偿;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签署的借款合同对企业无约束力,企业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公司为规避程序规定、追求资金时间效益,缺乏授权,员工代为签订借款合同是否会“惹祸上身”?
如果员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协议,但出借人明知该借款用于公司,则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换言之,当借款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若出借人明知该借款是用于企业而非员工个人的,且明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字是因为企业试图规避某些程序规定、追求资金时间效益等缘由,该协议应视为借款企业与出借人之间的协议,直接约束借款企业与出借人,签署协议的员工并非借款关系主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如何确定还款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如果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未披露企业的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出借人应以借款人为被告;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款后披露了实际用款企业,出借人可以选择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用款企业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将二者一并起诉。
上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与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律师提醒
1.明确授权内容,留存授权证据
公司法人应重视授权委托的作用,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公司及员工均应妥善保存委托授权手续正文及副本,以便对后续纠纷解决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2.妥善管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
应当对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妥善管理,避免造成公司的信誉、经济损失。如果发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被盗用,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
3.规范公司的借贷程序
公司法人应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选择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或银行进行借贷,并且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履行借款程序,不要贪图程序便利让员工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
4.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应尽量避免“私贷公用”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应尽量避免“私贷公用”情形出现,如因实际需要,必须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应注意一定要在公司会计账目中详细列明借款用途,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给债权人权益及个人财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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